| 索??引??號 | 11370921MB2794342A/2024-20393 | 成文日期 | 2024-11-07 |
| 發布機構 | 寧陽縣政府辦公室 | 發文文號 | 寧政發〔2024〕8號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要負責人政策解讀:關于《寧陽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解讀
專家解讀:關于《寧陽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解讀
NYDR—2024—001000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市屬以上駐寧各單位:
《寧陽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陽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泰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政府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強制征收的,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市政道路、橋梁、綠化、環衛、供水、供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凡在寧陽縣城市規劃區、寧陽經濟開發區和小城鎮規劃區(包含鄉飲鄉,下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鎮老舊小區等已建成的項目不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牽頭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政策制定和預算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國資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寧陽縣城市規劃區、寧陽經濟開發區和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
城市規劃區范圍是指北至北繞城、西至西繞城(華寧大道)、南至南繞城、東至東繞城(S104)。
寧陽經濟開發區規劃范圍是指開發區核心園區和化工園區,其中:核心園區東至鳳仙山大道、西至龍泉路東200米、南至崇禮大街、北至汶水大街;化工園區北至安康大街以北478米、西至濟棗高鐵(擬建)、南至342國道、東至未來大道以東414米。
小城鎮規劃區范圍以按照上級批復的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為依據。
縣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執收部門負責的征收區域。
第六條 征收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征管職責和規定,不得隨意委托其他單位和組織代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將專營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含地下面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為:
(一)一般建設項目:城市規劃區238元/平方米,寧陽經濟開發區148元/平方米,小城鎮規劃區118元/平方米。
(二)工業項目(廠房、倉庫等生產性設施):城市規劃區50元/平方米,寧陽經濟開發區50元/平方米,小城鎮規劃區25元/平方米。
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出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建議,經縣政府確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開具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并將建設項目繳費情況于每月月度終了后5日內抄送財政部門。
第十條 建設項目實際建筑面積超過規劃許可面積的,經依法處理后,對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熱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應當嚴格按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進行建設,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工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第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外,各級各部門單位均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對符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規定的,由征收部門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填寫《費用減免登記表》后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核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舊住宅區整治;
(三)中小學校“校舍安全工程”, 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校舍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等建設項目;
(四)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五)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七)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造項目;
(八)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企業在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現有廠區內擴建、新建廠房的,減按50%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企業執行《山東省主要工業行業廠房建設指導標準》,建設三層以上工業標準廠房的,第一層全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二層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三層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結合工藝特點建設地下廠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五條 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改變容積率或未達到原建設標準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后經批準保留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標準補繳已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顚S谩⑹罩胶狻钡脑瓌t編制收支預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按照征收級次,分級入庫,并由財政部門會同征收部門編制收入預算;項目支出預算由財政部門會同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撥付專營企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政府資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造成資產流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面積部分,涉及緩交配套費或者新申請配套水氣熱等設備設施的,按照領證時的政策和標準,核算對應面積后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6日。《寧陽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執行標準的通知〉》(寧政發〔2012〕40號)、《寧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鎮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征收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34號)、《寧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6〕58)同時廢止。本辦法出臺前的其他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省、泰安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