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21MB2794342A/2025-1113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寧陽縣政府辦公室 | 組配分類 | 議題解讀 |
相關會議:【會議公開】縣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務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于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5年5月1日施行。本法共八章67條。
第一章總則,共10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法登記,取得特別法人資格,依法從事與其履行職能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適用有關破產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運行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等。
第二章成員,共8條: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章組織登記,共7條:符合條件的村一般應當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可以根據情況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四章組織機構,共10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之間應當實行近親屬回避。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長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可以提名推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監事會,成員較少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五章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共13條:集體財產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不得分割到成員個人。
第六章扶持措施,共7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隊伍建設,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才培養計劃,完善激勵機制。
第七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共8條: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共4條:本法施行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已經被確認的成員,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