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21MB2794342A/2025-1112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寧陽縣政府辦公室 | 組配分類 | 議題解讀 |
相關會議:【會議公開】縣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務會議
一、《環評法》制訂及修訂情況
我國是最早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之一,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此后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版)》《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版)》,均包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2002年10月28日《環評法》單獨立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本成熟。2016年7月2日、2018年12月29日先后進行了兩次修正,取消了環評資質許可,將環評工作推向了市場。《環評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推進產業合理布局和企業的優化選址,預防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二、《環評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
《環評法》的主要思想是“先謀后動”,在建設項目上馬之前即開展可行性研究,系統評估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效益和社會影響,明確治污方案,從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避免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保障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現行《環評法》共5章37條,分為《總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責任》《附則》,該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原則、范圍、程序及法律責任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的“三原則”,即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慮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是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大小實行“分類管理”,由國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明確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三是加強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督”,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需要重新報批;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避免“一批了之,以批代管”。
四是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推向市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環評機構。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五是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并要求在編制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意見處理情況作為附件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起報審。
六是明確了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責任,對于環評編制機關、審批機關弄虛作假、違規審批等違法失職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于“未批先建”行為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技術單位編制虛假報告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編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