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21MB2794342A/2024-17128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 發布機構 | 寧陽縣政府辦公室 | 發文文號 | 寧政字〔2024〕6號 |
| 有效性 | 有效 |
圖解政策:關于《寧陽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解讀材料
專家解讀:關于《寧陽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專家解讀
媒體解讀:寧陽:創新盛會讓科技人才坐“C位”
主要負責人政策解讀:關于《寧陽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解讀
NYDR-2024-0010001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市屬以上駐寧各單位:
《寧陽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縣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寧陽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縣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科學技術獎由縣政府設立,每兩年評審一次,設為縣科學技術進步獎。
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每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80項。
第三條 縣科學技術獎旨在獎勵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技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四條 縣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狀況,注重科學技術對解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做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效益。
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嚴格評審標準,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堅決防止弄虛作假。
第五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縣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設立由分管副縣長任主任委員,科技、教育、人事、經濟等領域的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的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獎勵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評審委員會);
(二)審議獎勵建議名單,確定最終獎勵結果;
(三)研究、解決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出有關完善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政策性意見、建議。
縣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獎勵辦)。縣獎勵辦設在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縣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獎勵委員會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縣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申報單位、申報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與被評審的個人、項目或者組織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
第九條 縣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下列組織提名:
(一)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縣直主管部門;
(二)符合本縣提名資格規定的學會、行業協會及其他組織。
提名應當符合提名規則,提名組織應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中履行相應義務。
縣科學技術獎提名前,應當在候選項目完成人或候選人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或者處理后無異議的項目,方可提名。
第十條 申報縣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一)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獲得過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一條 縣獎勵辦對縣科學技術獎的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受理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或處理后無異議的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二條 縣科學技術獎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專業評審組對受理項目進行初評,并根據獎勵原則確定初評結果,報縣評審委員會復審;
(二)縣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復審,提出獎勵建議名單,報縣獎勵辦;
(三)縣獎勵辦應當將獎勵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均可以向縣獎勵辦提出書面意見。縣獎勵辦負責異議的調查與處理,并將獎勵建議名單附調查處理結果一并報縣獎勵委員會;
(四)縣獎勵委員會對獎勵建議名單進行審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作出最終裁定,確定獎勵結果,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縣科學技術獎報請縣政府獎勵,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四條 候選者、提名組織、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候選者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賄賂等影響評審公正性行為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度候選者資格;
(二)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縣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
(三)提名組織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度提名資格;
(四)評審專家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有關秘密等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參與當年度評審工作。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一至五年內不得參與縣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并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記入科研誠信記錄,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履行、不當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縣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具體資格、條件、標準、程序、規則等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7日寧陽縣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寧陽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