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21MB2794342A/2024-0073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寧陽縣政府辦公室 | 組配分類 | 議題解讀 |
相關會議:【會議公開】縣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
《辦法》共46條,明確了土地征收程序、補償安置、監督管理等內容,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是:
一、土地征收程序
1.《辦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教文衛、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市政公用、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等情形,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2.《辦法》明確,征收土地預公告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意見反饋方式等內容,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自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財政、鄉鎮政府等組織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后,新增加了對《土地所有權調查確認表》和《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確認表》的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3.《辦法》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及其相應的補償標準,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以及補償安置方式和落實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其中,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所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因土地征收導致搬遷和臨時安置的,還應當包括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
4.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每畝10萬元以下的(我縣征地補償費標準是城區6.7萬元/畝,城區以外是6.1萬元/畝,社會保障費用是1.5萬元/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還包括耕地開墾費8.5萬元/畝,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1.06萬元/畝,耕地占用稅1.53萬元/畝,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據實補償,按照魯自然資發〔2021〕1880號文件執行),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每畝高于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5.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撥付至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賬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足額撥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騰退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未足額撥付到位的, 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騰退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1.《辦法》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后,應當依法組織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向本集體經濟 組織成員公布。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辦法》規定,實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當地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體系。
三、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和具體實施的規范管理,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發的行政爭議,切實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征收審批: (一)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未按規定落實到位的; (二)嚴重違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的; (三)嚴重損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 (四)土地征收行政爭議化解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責任
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且相關補償費用足額到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未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騰退交出土地的,由設區的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土地征收工作中,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