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21MB2794342A/2023-18475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 發布機構 | 寧陽縣政府辦公室 | 發文文號 | 寧政辦字〔2023〕26號 |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寧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陽縣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政策問答:《寧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陽縣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圖解政策:《寧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陽縣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NYDR-2023-0020001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市屬以上駐寧各單位:
《寧陽縣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2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寧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陽縣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我縣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規范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提高專業應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保障條例》《山東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泰安市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陽縣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縣政府根據實際單獨建立或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建立的,各類從事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搶險救援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武警中隊、消防綜合救援大隊除外。
第三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和安全生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做到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健全組織管理體系,加強組織領導、規范調用指揮、強化實戰訓練,落實值班備勤、編制處置方案,配齊裝備物資,做到訓練有素、令行禁止、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第五條 縣政府負責領導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及時研究解決隊伍能力建設、運行保障,以及裝備和基地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管理體制;加強基層應急力量統籌,強化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體系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實現就近就專應急處置,推進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救援能力由單一災種向多災種轉變。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的制定,協調解決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運行、大型和關鍵裝備配備和運維、教育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和救援消耗補償,依規協調解決救援人員特殊崗位待遇等方面的資金投入,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培養、裝備建設、預案演練、專家指導、救援員注冊登記等提供支撐保障。
第六條 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即依托建立的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下同)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日常保障機制,保障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經費,鼓勵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創新運行機制,實施市場化運營服務。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推進、分級負責、專常兼備、保障有力”的原則,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依托有關企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類應急資源,分專業、分類型建設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形成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安全需求相匹配的應急救援力量。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組建單位,按有關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第八條 縣政府應當整合縣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力量資源,建設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由縣應急管理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設立和調整情況。
第九條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統籌推進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據風險特點和救援任務需求,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城市安全等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融合醫療救護、交通、燃氣、環境、氣象、通信、電力等專業技術力量,全面掌握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資源。
第十條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合理規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組織或者依托有關單位,組建有關應急救援隊伍,承擔本轄區突發事件以及單災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任務。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著眼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組織或者依托有關單位,組建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本部門、本行業突發事件以及跨災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一條 組建單位負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機構設置、營房場地、裝備器材、經費投入,滿足日常運行、人員開支和常備裝備配備、運維等;為應急救援人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組織體檢并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積極支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保障隊員在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期間的工資、獎金、醫療、撫恤、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縣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特點,采購或租用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設施、場所,可在應急備勤和救援活動中,調配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免費使用。
第十三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標準配備辦公用房、裝備器材庫和訓練場所,建立資產管理制度,配齊裝備器材和通信設備,指定專人維護保養,確保裝備器材完好和應急救援通信暢通。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組建單位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加強日常管理,及時向縣應急管理局通報隊伍建設、變更、合并、撤銷及負責人調整等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以下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h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在崗在位。汛期、森林防火期、災害事故多發期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舉辦等敏感時期,應當加強值班備勤和應急準備。
(二)應急響應制度??h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接到參與處置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明確的初判條件,立即啟動縣級應急響應,按要求前置備勤力量。
(三)應急演練制度。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要在組建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要開展1次實兵拉動演練,并做好演練情況記錄和效果評估,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理論、體能和技能培訓,確保其熟練操作使用專業裝備器材。
(四)教育培訓制度。采取崗位自訓、集中輪訓等方式,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應急知識學習、救援技能培訓。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8學時。
第十六條 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規范隊伍管理,嚴格按照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范標準進行達標建設;保持隊伍穩定,強化實訓演練,保持裝備完好;服從應急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性消防隊伍指揮調度,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努力完成救援任務。
第十七條 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行隊長負責制,隊長對應急救援業務全面負責。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隊長應具有所屬行業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從業經歷,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學歷和從業經歷,人選要征詢縣應急管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隊員應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熱愛應急救援事業并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救援技能。退役軍人、接受過應急培訓或參加過應急救援工作者優先??h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委托有專業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應急救援培訓,提高應急救援人員專業技能,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提倡應急救援人員一專多能,鼓勵應急救援人員考取國家應急救援員、救生員等應急救援職業資格??h應急管理局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行動態管理,確保隊伍質量。
第十九條 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編制年度訓練計劃,落實訓練大綱要求,加強以救援技能、裝備操作和戰術技術運用為重點的培訓演練。制定有針對性、實效性的行動方案,按照要求參加應急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救援培訓、演練、技能競賽等活動,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條 縣應急管理局應當組織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社會應急力量開展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應急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達標考核和技能競賽,對業務突出、考核成績優秀、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激勵;對工作不落實,情節嚴重的,取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認定資格。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對在應急救援、比武競賽、跨區域執行增援任務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激勵;對參加高危專業項目競賽、演練的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在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并按相關規定給予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等烈士評定規定,逐級申報,評定為烈士。
第四章 指揮調度
第二十三條 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應急管理局和縣消防救援大隊按照應急管理部門統籌、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主調主戰的應急救援聯調聯戰工作機制要求,對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指令,指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力量前置、值班備勤、應急搶險、救援處置及聯演聯訓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可指揮調度所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本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緊急時可先通過電話下達口頭調度指令,事后補辦書面指令。組建單位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本單位或協議服務單位應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動時,組建單位應同時報縣應急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 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要建立健全快速響應機制,接到指令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人員及裝備,第一時間到達救援現場或指定地點向負責統一指揮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到,服從應急指揮機構指揮調度。
第二十五條 現場應急救援任務完成后,應急指揮機構下達救援結束和撤離指令,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指令撤離現場并報告下達指令部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及時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并于救援任務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應急救援總結報調度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應當加強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在土地、應急裝備、職業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建立應急救援補償制度,制定救援補償辦法和流程,實行分級分類承擔相關救援補償費用。被救援單位確實無力支付救援費用的,由征用單位或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財政部門給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必要的資金補償。
搶險救援任務結束后,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如實統計所消耗的物資數量,被救援單位據此補償物資消耗,并對搶險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補助。
第二十七條 應急救援過程中,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緊急調撥救援經費、調運應急裝備物資,協調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通信、氣象、水文、電力、供水等部門(單位)派遣保障力量,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應急救援和后勤服務保障,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八條 縣應急、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按照省應急救援車輛快速通行保障機制、應急救援車輛(裝備)通行政策要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優先放行。鐵路、客運等運輸行業應在高鐵站、客車站等場所設立救援人員優先通行通道。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要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落實救援裝備、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免除投資回報率考核等經濟政策。強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職業教育和培訓,加強應急救援專業人才培養。按規定統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標志標識、救援服裝、裝備設施和專業車輛涂裝,提振隊伍歸屬感、職業榮譽感。對拒不執行救援命令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結合轄區內自然條件、產業布局特點,建設應急救援隊伍,組織本轄區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演練和救援工作,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級應急救援隊伍要堅決服從縣應急管理局統一調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